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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么是差额开票?2024-04-28 09:18:04

  从正常思维的角度,我向你采购服务,我向你支付100块钱,你理应给我开具100块钱的发票,你是按100全额给我开具了发票。

  我怎么就理解不到还有差额开票情况呢?难道我向你支付了100块钱,你只给我开50块钱的发票,这就叫差额开票?那请问其余50块钱的发票我找谁要呢?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是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业务而生的。

  好了,为了搞清楚差额开票,我们又得去搞清楚差额征税这个事情,因为差额开票是为差额征税而生的新功能,你不搞清楚差额征税的规定,你就搞不懂差额开票。

  差额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不就是差额征收的吗?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不就是差额吗?

  从计税原理上简单通俗的说,增值税就是以销售价减去购买价的差额算出增值额计税的,为什么你这里还要单独弄一个差额计税的政策出来?

  原因其实很简单,虽然增值税原理是销售价减去购买价的差额算出增值额计税。但是这样不方便征收管理。

  按照分解后的公式,我们实践中销售时候按税率算销项税,采购时候按税率算进项税,然后汇总申报有差额来缴纳增值税。

  也是为了方便管理,我们采购计算进项税时候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的进项抵扣凭证才能计进项,比如必须取得专票等抵扣凭证,如果没有取得合法抵扣凭证,你就是采购了也无法计进项。

  好了,这些都很清晰,也很好理解,但是有些业务就无法达到这个要求了,营改增后,一些业务是无法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的,比如典型的劳务派遣。

  甲公司向劳务派遣A公司采购劳务派遣服务10万,劳务派遣公司的采购成本有9万都是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保等费用,我们知道,这些费用虽然是劳务派遣公司的成本,不是其增值构成,但是其是无法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无法取得凭证就无法抵扣,那么劳务派遣公司如果按10万计销项,自然是不符合增值税的计算原理(按增值额计税),劳务派遣公司税负较重。

  所谓差额征税政策就是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候直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一部分,以剩余的金额为销售额计税,不采用购进抵扣制也避免了重复征税,当然这种仅仅特定于某些业务,不能通用于我们日常增值税业务。

  难道你差额征税了,你收了我100块钱,你按100-50的方式差额计税,你就只给我开50的发票?

  但是不能给你开100的专用发票,只能给你开50的专用发票,其余的50只能给你开50的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方是差额计税,收了10,扣除9,只就1缴纳了增值税,那么劳务接收方自然也只能按照1来抵扣,那也就是只有这1可以给你开专票,其余9只能给你开普通发票,否则都给你开专票,你就抵了10了,别人只交了1的税,你抵扣10的税,显然是不合理的。

  那么差额征税业务我正常就是开1的专票,再开9的普通发票,这样就是两张发票了。

  而差额开票功能就是把两张发票融为一张,总额是10,但是专票上的税额只是1的税额,这种方式开票发票的金额和税额就无法匹配了,所以税率栏就是***显示。

  差额开票不是说付100开50的发票,差额开票的意思更准确的说是差额开专票的意思。

  其实,除了政策明确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项目,其余的项目都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它减轻了销售方不能取得进项发票的税负问题,又使购买方的利益不受影响。

  建筑服务提供方采取简易差额计税方式的,扣除的分包款是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

  很多人可能有点迷糊,你不是说上游交税下游抵扣嘛,建筑服务提供方差额计税了,只交了全部价款-分包款这部分的增值税,为什么可以以全部价款向下游开专票呢?

  总部可以全额给甲方开100的增值税专票,如果不开,反而不公平,阻断链条,造成重复征税。

  因为劳务派遣公司交了50增值税,其余50是是人工工资,这部分是没交过增值税的,劳务派遣公司向劳务人员支付工资时候,劳务人员是不会开发票给劳务派遣公司并缴纳增值税的。

  所有,有些差额征税项目,你看着好像别人差额征税,其实只是换了一种抵扣方式,实质上上环节也是缴纳了增值税的,如果你不给下游全额开专票,势必造成重复征税。

  但是据了解,有些税务局一刀切,凡是差额计税的不允许别人全额开专票,全额开了专票的不允许别人差额计税申报。